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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通法院首次對以「音頻格式」提交的「聲音商標」註冊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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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 GmbH & Co. KG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提交了將聲音標誌註冊為歐盟商標的申請。該標誌以音頻檔案形式提交,讓人想起打開飲料罐時發出的聲音,然後是大約1秒鐘的沉默和持續了大約9秒鐘的嘶嘶聲。基此,為儲存或運輸的各種飲料和金屬容器尋求商標之註冊申請。

 

EUIPO以申請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為由駁回了該申請。

在審理過程中,歐盟普通法院駁回了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 提起的訴訟,並首次對以音頻格式提交的聲音商標的註冊作出裁決。它闡明了評估聲音商標顯著性的標準以及消費者對這些商標的整體看法。

 

歐盟普通法院」的裁決

首先,法院回顧、評估顯著性[1]的標準聲音商標,乃與適用於其他類別的商標沒有區別,聲音商標必須予消費者一定的共鳴,使目標消費者得以將其視為商標,而非將其視為沒有任何固有特徵之功能元素或指示符號。[2] 因此,所涉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必須通過對聲音商標的簡單感知,而不將其與其他元素(例如:文字、圖形元素或者其他商標)結合起來,方才與其商業來源連繫起來。

其次,就 EUIPO 類推適用的判例法而言[3],根據該標準,只有顯著偏離行業規範或習俗的標誌才不會缺乏顯著性,歐盟普通法院強調,相關判例法是針對由產品本身的形狀構成的三維標誌所製作而成的或其包裝有與該形狀相關的行業規範或習俗。在這種情況下,習慣於看到符合行業規範或習慣的一種或多種形狀的消費者,如果其形狀相同或相似,即類似於通常的形狀,則不會將三維標誌視作商品的商業來源,而純粹就是行業習慣或相關習俗。法院補充道,該判例法並沒有為評估商標之顯著性來設定任何新標準,而僅規定一般消費者在三維商標的情況下,聲音商標不一定要與文字、圖形的情況相同,該聲音商標乃由獨立於商品外觀或形狀的標誌所組成。因此,歐盟法院認為,與三維商標有關的判例,原則上不能適用於聲音商標。然而,即使 EUIPO 錯誤地適用了該判例法,歐盟法院也指出,該錯誤尚未使有爭議的決定失所附麗,蓋該論理結果乃是基於另一法律規範。

依據另一法律規定,基於相關公眾將申請的商標視為所涉商品的功能要素,歐盟普通法院認為「首先,罐頭打開時所產生的聲音,實際上應被考慮,乃考慮到商品的類型,屬於一個純粹的技術及功能元素。打開罐頭或瓶子是與處理飲料以飲用它們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所固有的,因此這種聲音不會被視為屬於指示這些商品的商業來源。其次,相關公眾立即將嘶嘶的氣泡聲與飲料聯繫起來。又,法院認為聲音元素和大約1秒鐘的沉默,作為一個整體,不具有任何內在特徵,使公眾可能將其視為商品之商業來源的標誌。這些元素的共鳴不足以將它們與飲料領域的類似聲音區別開來。因此,法院確認了 EUIPO 關於申請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之調查結果。」

最後,歐盟普通院駁斥了 EUIPO 的決定,即在飲料及其外包裝市場上,僅使用聲音來表述產品之商業來源乃屬不尋常的事,理由是這些商品在被消費之前是無聲音的。法院並指出,大多數商品本身是無聲音的,只有在被消費時才會發出聲音。因此,僅僅以在消費時發出聲音這一事實來主張具有商標註冊權,並不一定意味著使用聲音來表徵特定市場上商品之商業來源乃是不合尋常的事。儘管如此,法院接著解釋,EUIPO在這方面的任何錯誤都不會導致有爭議的決定被撤銷,因為它對該決定的執行部分,並沒有終局性影響。

 


注意:歐盟商標在整個歐盟司法管轄範圍內有效,並與成員國的商標並存。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將發送至 EUIPO。對其決定的訴訟可以提交至歐盟普通法院

 

注意:上訴,僅限於法律爭點,得在收到決定通知後兩個月又十天內向法院提出反對歐盟普通法院的決定。除非法院首先決定應允許上訴,否則不會進行上訴。因此,必須附有允許上訴繼續進行的請求,說明上訴提出的對歐盟法律的統一性、一致性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

 

注意:廢止訴訟旨在廢止違反歐盟法律的歐盟機構的行為。在某些條件下,成員國、歐盟機構以及個人得向歐洲聯盟法院歐盟普通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果該行為有充分理據,則該行為無效。有關機構必須填補因廢除該法案而造成的任何法律真空。

 

資料來源: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21-07/cp210120en.pdf?fbclid=IwAR2LwfJMVBXgRD5uUgaznlQ22vGz-_bAB6OjXnweFRwIiY72_-Q0ke5Y5L0。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8日。

 


[1]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7614 日關於歐盟商標的法規 (EU) 2017/1001 7(1)(b) 條(OJ 2017 L 154,第 1 頁)的含義。

[2] 2016913日判決,Globo Comunicação e Participações v EUIPO(聲音商標)(T-408/15,第4145段)另見新聞稿第 93/16 號。

[3] 參見 2004107日判決,Mag Instrument v OHIMC-136/02 P,第3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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