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和塑造統一的歐洲支付區的架構:從〈數位歐元:政策涵義及觀點〉報告中得到的啟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數位歐元:政策涵義及觀點〉(The digital euro: policy implications and perspectives),本報告是歐洲議會經濟暨貨幣事務委員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and Monetary Affairs)委託普林斯頓大學兩位教授:Markus Brunnermeier(馬庫斯·布魯納邁爾)和Jean-Pierre Landau(讓-皮埃爾·朗道)編寫的。本報告確定了可能發行數位歐元的基本理由,即保持公共資金在數位經濟中的作用。本報告概述了其創建將引發的政策選擇、權衡以及設計問題。
歐洲中央銀行(ECB)已決定對可能的數位歐元啟動為期兩年的調查階段。該公告引發了許多期望,也引發了許多問題,例如:
- 數位歐元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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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法為中心初探完善新冠疫苗的疫害救濟之方向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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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冠肆虐台灣;三級警戒持續至今,已將近二月有餘。惟值得關注的是,截至2021年7月21日下午6時為止,因疫苗不良反應而致死者計有481例;其中若按年齡分布,65歲以上、50至64歲和18至49歲者依序為427、41以及12例。[1]然而,需先對預防接種的「不良事件」及「不良反應」進行釐清,前者是指「在預防接種後所發生任何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然而該事件未必與預防接種有因果關係。」至於後者,則是指「接種疫苗後所發生之有害且與接種疫苗具有合理因果關係之反應。」簡單來說,後者相較於前者,其產生的不良反應多具有因果關係。[2]本文以下先就疫苗取得緊急使用授權或依通常程序來取得藥證之相同和不同點進行討論。
一般而言,新藥取得藥證之管道,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和製法之主要內容,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衛福部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而在經衛福部查驗登記及核發許可證前,皆需以四期臨床試驗為原則,若藥物在第三期臨床過程中被證實藥物療效,即可申請新藥上市許可;具體而言,依序以通過一期的人體藥理研究(安全性)、二期的治療探索(兼具安全性的療效)、三期的治療確認(證實療效及安全性)以及四期的治療使用(藥品上市後的追蹤)為原則。[3]但在新冠疫情持續延燒下,關於自產疫苗或授予外國疫苗境內之緊急使用授權,衛福部係依據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得以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至於該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等有關事實,由衛福部另外訂定,不受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四十條之限制。[4]換言之,緊急使用授權下的新藥上市或輸入,差異僅在於加快境內外新藥之儘速上市(例如臺灣是以二期期中數據通過疫苗之EUA;而國外則以三期期中數據通過EUA)。故以下將就兩者在藥害(不良反應)救濟上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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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兩岸三地疫苗藥害救濟機制-以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為中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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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會就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的新冠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反應的救濟機制進行討論、說明。首先,目前供應澳門的兩款新冠疫苗主要來自於北京國藥的滅活疫苗以及輝瑞BioNtech的疫苗;截至目前為止,累計1,914例不良事件通報,包括6例嚴重不良事件以及1,908例輕微不良事件。[1]至於香港,目前主要施打的疫苗為採用滅活技術的科興疫苗和採用RNA技術的復必泰疫苗;同樣地,截至2021年06月30日為止,香港衛生署共接獲4,010例異常事件報告(平均每接種十萬劑就有107.5例(0.11%));其中,接種科興和復必泰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的報告分別有2052例及1958例。[2]而觀中國大陸,自2020年12月15起至2021年04月30日止,全國累計已接種2.65億劑次(統計至7月14日,全國已接種疫苗者有141460.9萬劑次[3]),報告預防接種不良反應31434例,報告發生率為11. 86/10萬劑次,其中嚴重異常反應發生率為0.07/10萬劑次,發生概率在低於萬分之一的範圍以內。[4]以下將依次進行討論。
先說澳門,2021年02月26日,由特區行政長官依據基本法第50條和《防疫接種制度》第四條第一項批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公布新冠疫苗接種計劃包括「滅活疫苗」(即「國藥疫苗」)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即「復必泰疫苗」)的兩款疫苗。[5]前述第四條第一款乃指於特定時期內,有必要在澳門接種的計劃外疫苗的種類、適用人群和接種程序,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但如果接種者發生因接種引起嚴重不良反應,則醫務人員應自知悉相關情事起七十二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6]話說一旦導致嚴重事故者,按澳門政府目前已選定「忠誠澳門保險公司」作為「向衛生局提供接種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應/副作用保障」的公司,由政府為年齡介於十六至八十五歲接種者購買該以一年為投保期以及九十天保障期的團體保險,保額最高為一百萬澳門元。[7]惟理賠的條件是該不良事件究自疫苗導致、焦慮等的心理反應所造成、偶合事件、疫苗生產或使用程序錯誤等不確定性因素所引起,皆需經過專家分析來作出基於世衛的因果關係評估流程的判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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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加坡為例探討接種新冠疫苗後不良反應之救濟機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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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1年7月18日,新加坡接種第一、二劑疫苗的人數分別為4,153,143和2,747,489,合共有6,794,394人次接種了新冠肺炎疫苗。[1]如今,總人口570萬的新加坡疫苗全民覆蓋率已逼近5成,也就是說距離群體免疫7-8成的門檻僅一步之遙。值得一提的是,輝瑞BNT新冠疫苗於2020年12月 30日推出使用,緊接著的是在2021年3月12日推出 Moderna新冠疫苗。惟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下稱「HSA」)已收到6,606份與使用輝瑞BNT疫苗以及Moderna疫苗相關的疑似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s,下稱「AEs」)報告,該擬似不良事件占全部接種劑量的0.12%。其中大約73%的AEs發生在60歲以下的群體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兩種疫苗的臨床試驗中,60歲以下比60歲及以上的人更容易發生反應原性AEs(reactogenic AEs)。基於年輕的個體具有更活躍的免疫反應,故這是身體對新冠病毒感染建立免疫力的自然反應的一部分。又大約64%的AEs是發生在女性群體中。[2]有鑑於此,新加坡政府設置了「針對新冠疫苗接種的疫苗傷害財務援助計劃」(Vaccine Injury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gramme for COVID-19 Vaccination,下稱「VIFAP」)。[3]據報導,截至2021年5月3日,已有104宗個案聲稱因接種後產生嚴重不良副作用,故向新加坡衛生部提出申請;但卻僅有30人符合經濟補償的資格。[4]本文以下將從新加坡的VIFAP財務補償制度中進行說明、討論。
新加坡政府為了保護國民免受新冠病毒感染及其可能帶來的嚴重健康後果,所有永久和非永久性居民都可以免費接種新冠疫苗。目前新加坡使用的疫苗已被HSA及新冠疫苗接種專家委員會評估為安全有效。縱然如此,但在極少數情況下,人們可能會出現嚴重的副作用(例如嚴重的過敏反應)。基此,當局推出了VIFAP計劃,以便於為經歷嚴重副作用的人提供「一次性善意的財務援助」(one-time goodwill financial assistance),惟前提是該副作用經評估與在新加坡接種的新冠疫苗有關。要成為VIFAP計劃申請人的資格,本人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長期通行證的持有人,如果他們在新加坡接種了疫苗,並經歷了可能危及生命或致命性副作用,或需要住院治療或導致持續喪失工作能力甚至乎殘疾的情況,仍須由醫師評估與個人接種的新冠疫苗有關。總而言之,VIFAP將使接種疫苗的人更加安心,如此即有助於當局提高新冠疫苗接種之全民覆蓋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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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新冠疫苗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之救濟—以美國法為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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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大疫以來,各國皆卯足全力來研製相關的疫苗。唯基於疫苗乃有助於阻隔許多致命傳染病之傳播,從而有利於公眾健康的福祉。故隨著晚近各種新冠疫苗的問世,作為過去新冠疫情嚴重的國家之一—美國,如今約1.6億人(相當於美國總人口的一半)接種了疫苗。[1]惟不幸的是,部分接種新冠疫苗的人產生了有害的副作用。[2] 舉例如:嬌生公司最近開發的新冠疫苗(J&J Vaccine)被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U.S.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FDC)以及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暫停使用於短期內作為疾病控制與預防之藥物,以便對少數接種該種疫苗的人的血凝塊報告病例進行研究。[3]有鑑於此,部分接種該疫苗後出現副作用的人,就希望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不過,關於疫苗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處理方式實與大多數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不同。本文以下將以美國法為例,就當事人如何主張疫苗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行討論。
首先,美國「國家疫苗損害補償計劃」 (the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VICP) 得以向因接種VICP所涵蓋之疫苗而招致損害的請願人提供經濟補償。即使是在沒有作出此類調查結果的情況下,請願人亦得以通過和解來獲得補償。本文將說明其運作機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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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歐盟法為例探討接種新冠疫苗後不良反應之救濟機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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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歐盟的疫苗傷害補償計劃[1](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mes, VICPs),乃是歐盟各成員國為了補償遭受嚴重疫苗傷害者所建立的「無過失計劃」(下稱「該計劃」)。誠如專門術語「無過失」所指的是,VICP不要求受害方或其法律代表在賠償之前證明疫苗供應商、醫療保健系統或製造商的疏忽或過失,而是尋求不通過訴訟來獲得疫苗相關損害賠償的必要性,因為訴訟程序冗長且難以證明顯著的過失。在無過失的責任原則下,政府補償因正確製造的疫苗而受到傷害的個人,目的是消除個人對製造商使用法律或其他程序的需要。
唯在全球範圍內,有25個司法管轄區擁有VICP制度,其中的16個是歐洲國家,諸如:奧地利、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冰島、意大利、盧森堡、挪威、俄羅斯(非歐盟成員國)、拉脫維亞、斯洛文尼亞、瑞典、瑞士以及英國(前歐盟成員國)。在如今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圍繞VICP的爭論可以說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計劃允許向從已批准上市的新冠病毒疫苗製造商處購買疫苗的一方提供法定補償機制,也就是說購買協議的買方不能要求製造商賠償因疫苗而有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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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WHO全球第一個新冠疫苗無過失賠償機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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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年初,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同意通過全球首個疫苗無過失賠償計劃(No-fault compensation programme for COVID-19 vaccines,下稱「賠償計劃」),以期解決因通過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全球實施計劃(COVID-19 Vaccines Global Access, CCAX)取得新冠疫苗而導致92個較貧窮國家的人們出現嚴重副作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力求提供一次性無過失損害賠償;此外,賠償計劃旨在顯著減少人民訴諸有著冗長且成本高昂的法院審判過程。[1]作為全球首個疫苗傷害賠償機制,賠償計劃將為具有全球疫苗免疫聯盟新冠疫苗預先市場承諾(the COVID-19 Vaccines Advance Market Commitment, AMC)資格的國家和經濟體中,提供符合條件者一個快速、公平、健全和透明的流程,以利在2022年6月30日前對與受COVAX分配的疫苗有關的罕見但嚴重的不良事件進行賠償。[2]
唯首先,要成為COVAX全球受分配之疫苗,需被WHO列入「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 EUL)中的疫苗。所謂「緊急使用清單」,緣於2017年5月在瑞士舉行的關於世衛組織改進監管準備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種選擇的非正式磋商會議中得出結論,世衛組織EUAL程序(Emergency Use Assessment and Listing, EUAL)的某些方面需要重新考慮和修訂,會後得出以下共識:(1)該流程應重新定義為「緊急使用清單」(EUL)程序;(2)修訂後的程序應主要使用於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期間,儘管世衛總幹事得授權在不符合PHEIC標準的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使用此程序,惟仍需確定是否符合公共衛生之最佳利益;(3)世衛組織應確保在EUL框架下使用未經授權的產品,須是基於預先確定的理由及標準;(4)國家監管機構 (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NRA) 的作用及對其評估的依賴程度應明確,至於潛在受影響國家的NRA則應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的EUL程序;最後(5)EUL尚應包括緊急情況前活動的計劃,以便在宣布緊急情況後迅速作出上市決定;是故如此EUL程序取代了EUAL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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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有關仲裁法典》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運動仲裁法庭 2020年07月01日
In force as from 1 July 2020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吳尊傑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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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有關仲裁法典》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運動仲裁法庭 2020年07月01日
In force as from 1 July 2020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吳尊傑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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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有關仲裁法典》
(以下為運動仲裁法庭、雜項條款等部分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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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運動仲裁法庭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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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有關仲裁法典》
(以下為共同處分、國際運動仲裁理事會等部分之翻譯)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運動仲裁法庭 2020年07月01日
In force as from 1 Jul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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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還給人民一幅美麗的天際線!從一則早期判決出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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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城市景觀,往往讓外國觀光客初次來訪就留下「深刻印象」,畢竟臺灣最美的風景就是「人」。[1]但亟需思索的是,這或許緣於最高法院一紙的判決,也就是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下稱「該判決」),該判決認為出資建造違章建築者取得違章建築之所有權,自此之後確立了違章建築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法律地位。[2]本文截止2021年內政部營建署之統計全臺違章建築數量顯示,累計至今年4月的總數為698,532件(包括既存和新增的違章建築);其中,新北和臺北市各占了187,746和80,381件。[3]本文以下將會循該判決的脈絡來討論其對臺灣都市景觀之危害。
首先,由建築法第97之2條授權制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於1957年公布),該法對「違章建築」的認定,謂所有人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不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經核發建築執照,而逕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4]現行法除了規定人民有秘密檢舉違章建築之權外[5],尚有基於主管機關對其認定為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6],並且有致公安危險之虞者[7],得分別由所在地政府對其進行實地勘查並劃分特定地區來處理;或由當地主管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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